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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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單獨編制,與一般公共預算編制同時進行,納入政府預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編制由財政部門組織。
第十七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當年收支政策、經濟發展目標和宏觀調控要求、盤活存量資金以及專項債務管理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結合有關人大、審計、財政監督與績效評價結果,合理預測本年度收支情況,按照規定程序編制。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規定,編制本部門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八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從實際出發,與各項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相銜接。
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十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制到項級。在符合各項政府性基金支出要求的原則下,加大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對于既可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又可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應當優先用政府性基金安排。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政府性基金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作為結余資金管理,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超過部分按規定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二十一條 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在批準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舉借專項債務,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應優先安排本級專項債券的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計劃,并編入本部門預算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統籌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提請審議。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財政預算報告后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在內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基金執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執行,對執行結果負責,并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加強對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必須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不得虛列支出、不得以撥作支。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應當對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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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枰{減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ㄈ┬枰黾訉m梻鶆张e借數額的;
(四)需要調出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各級政府不得作出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二條 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第三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應當審核、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性基金決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政府性基金決算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按照要求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包括政府性基金決算在內的部門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八章 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應定期對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審計,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執收與使用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