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9〕11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供銷合作總社: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關于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支持供銷社系統加快形成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管理,優化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我們制定了《江蘇省供銷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供銷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江蘇省供銷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規范江蘇省供銷合作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供銷合作社系統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應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公平、獎補結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供銷合作總社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省供銷合作總社主要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審批、驗收和項目庫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
(一)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建設縣級農業社會化服務運營中心和鄉鎮農業社會化服務平臺。
(二)農村現代流通項目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保鮮倉儲、冷鏈物流等項目。
(三)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鄉鎮基層社改造建設、提檔升級。
(四)化肥、農藥統一配供和農業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置。支持以縣(市、區)為單位,推行化肥、農藥集中采購、統一配供和農業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置。
(五)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開展供銷合作系統人員和社有企業、開放辦社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政策業務培訓。
(六)其他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為農服務項目等。
第六條 農業社會化服務和農村現代流通項目的實施主體為供銷合作社系統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包括社有企業、鄉鎮基層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供銷社控股或控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或農業產業、農業經營、農業綜合服務)公司。
鄉鎮基層社應屬于縣(市、區)供銷合作社管理的市場主體,具備為農服務功能和經營服務網點設施,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
化肥、農藥統一配供和農業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置實施主體為承擔具體工作任務的市縣供銷合作社。
第七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級其他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較大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條 針對不同項目內容和承擔單位性質,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補助、以獎代補、撥改投等支持方式。
(一)無償補助。對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村現代流通等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投資補助;對基層組織建設項目給予定額補助;對供銷合作社人才培訓項目給予全額補助。
(二)以獎代補。對完成化肥、農藥統一配供和農業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置工作任務的市縣給予獎勵。
(三)撥改投。按照基金合伙協議,采用撥改投方式出資江蘇省供銷合作產業發展基金,并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
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 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的方式。
第十條 農業社會化服務和農村現代流通項目按各市、縣(市、區)列入省級項目庫項目的服務面積、建設內容和投資額等因素,結合以前年度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分配。省屬供銷企業組織實施的項目采用競爭性方式予以申報立項。
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根據年度建設目標數量、支持重點和工作任務量等因素分配。
化肥、農藥統一配供和農業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置,根據開展化肥、農藥統一配供實物數量、服務農田面積,以及農業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置數量等因素分配。
第十一條 省供銷社應根據規劃和實施方案要求,負責建立省級農業社會化服務和農村現代流通項目庫,并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
第十二條 省供銷社根據項目申報評審和因素法測算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按程序報批后下達。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對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應及時會同同級供銷社撥付專項資金;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應及時配合同級供銷社,按有關要求,經必要程序確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省供銷社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擬變更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或預算調整超過20%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的,涉及的財政補助資金一律收回。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縣供銷社按要切實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省供銷社定期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和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供銷社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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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印發《江蘇省供銷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9〕1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