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改規發〔2019〕1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屬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7〕101號),以及省發展改革委《全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實施方案》(蘇發改財金發〔2018〕1216號),現將《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
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7〕101號),以及省發展改革委《全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實施方案》(蘇發改財金發〔2018〕1216號),為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打造富有市場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創投品牌企業,創建集聚各類創新資源的創投示范載體,持續優化“創業、創新+創投”的創新生態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和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在前期培育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實施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包括開展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創業投資示范企業和創業投資優秀團隊認定工作;實施省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包括開展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和創業投資示范企業應為在我省注冊、具有國際和全國影響力、對創新發展具備引導力和帶動力的創投企業。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應為省內對細分行業領域培育孵化成效顯著的投資管理人團隊。
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和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應為省內創投資本集聚程度較高、創新資源整合能力較強、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環境較好的創投發展平臺,包括開發區、產業園區內已規劃建設的創投集聚發展區域,以及特色小鎮、創新創業載體等。
第五條 創投企業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創業投資示范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省內登記注冊;
(二)已按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即已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有關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下同);
(三)扶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成效明顯;
(四)通過IPO或并購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較強;
(五)企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創業投資示范企業,發起募集或管理的創投資本規模原則上分別不少于30億元、10億元。
第六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在創投企業在江蘇省內登記注冊;
(二)所在創投企業已按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三)具有明確的細分投資領域;
(四)扶持細分領域創新創業企業成效明顯;
(五)通過IPO或并購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較強;
(六)團隊及主要負責人不得存在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
第七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的四至邊界;
(二)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出臺扶持創投持續健康發展的配套政策;
(四)搭建創投資本和創業創新項目對接機制;
(五)所在區域主導產業突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集聚、金融生態環境良好。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在其區域內注冊且已備案的創投企業原則上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
第三章 認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 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工作每年集中開展一次,由省發展改革委于年初印發本年度認定工作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第九條 創投企業、管理人團隊或載體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省屬單位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報認定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或示范企業的創投企業,可同步推薦其細分領域投資管理人團隊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所有申報材料均需裝訂成冊。
第十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創業投資示范企業材料包括:
(一)《省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評定申報表》或《省創業投資示范企業評定申報表》(原件);
(二)企業發展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投資理念、領域和方向,募資、投資、管理、退出情況,在培育創新、帶動就業等方面發揮的作用,競爭優勢和影響力等內容;
(三)營業執照及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復印件);
(四)所投企業名錄及基本情況;
(五)完成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所管理創投基金的管理協議、所出資創投基金的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復印件);
(七)所獲獎項證明材料(若有)(復印件);
(八)信用承諾書(原件);
(九)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材料包括:
(一)《省創業投資優秀團隊評定申報表》(原件);
(二)團隊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包括團隊投資理念、領域和方向,募資、投資、管理、退出情況,在培育創新、帶動就業等方面發揮的作用,競爭優勢和影響力等內容;
(三)團隊負責人創投管理業績情況報告;
(四)所投企業名錄及基本情況;
(五)所在企業營業執照及完成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團隊所管理創投基金的管理協議(復印件);
(七)所獲獎項證明材料(若有)(復印件);
(八)信用承諾書(原件);
(九)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材料包括:
(一)《省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評定申報表》或《省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申報表》(原件);
(二)區域內創業投資發展及服務實體經濟情況報告,包括創投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情況、扶持創投發展政策出臺情況、搭建創投資本和創業創新項目對接機制(包括項目路演、政策業務培訓、創業創新競賽、項目與資本集中商洽活動等)情況,以及所在區域產業布局及主導產業發展情況、入駐創新創業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情況、實體企業獲創投資本支持情況、各類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情況、金融生態環境情況等;
(三)區域內已備案創投企業名錄及基本情況;
(四)區域內已備案創投企業完成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信用承諾書(原件);
(六)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轄區內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符合第三章申報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并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機構開展專家評審,采取集中匯報、現場答辯和專家評議等形式進行,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實地核查和審議,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和授牌。
省紀委監委駐省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全程監督認定工作。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認定工作,均實行動態管理。獲認定企業、團隊和載體需每年報送運行情況,由省發展改革委和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開展跟蹤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取消相應稱號。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總結推廣獲認定企業、團隊和載體的發展經驗,充分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第十八條 對獲認定企業、團隊和載體,按《全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實施方案》實施支持措施,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指導其按規定享受其它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獲認定企業、團隊和載體發生影響運行的重大事項,包括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存在嚴重失信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應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及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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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9〕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