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民規〔2025〕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全省社會組織:
現將《江蘇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江蘇省民政廳
2025年10月16日
江蘇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全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強化行為規范和內部治理,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依據國家關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省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除社會組織依法需要行政審批和備案的事項之外,對社會組織自身、會員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和社會公眾,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應當主動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形成重要決定。召開換屆會議或延期換屆,屆中調整主要負責人(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社會團體、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二)舉辦重要活動。面向社會公開舉辦的節慶、論壇及展會活動。開展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受相關部門委托承辦、受邀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的創建示范活動。設立、轉讓或注銷經濟實體。涉及大額資金收支和重大項目合作的相關活動。
(三)開展涉外交往。與境外組織合作或聯合舉辦活動,出國出境訪問,參加國際會議、加入國際組織,接受或向境外捐贈等涉外或涉港澳臺活動。
(四)發生重大事件。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產生負面輿情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產生內部矛盾、外部糾紛或者訴訟導致本組織日常工作和活動不能正常開展。
(五)涉及違法違規。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社會組織負責人涉及犯罪。
第五條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分為事前報告、即時報告和事后報告。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前報告;涉及第四條第四項的重大事項,應當即時報告;涉及第四條第五項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后及時報告。
第六條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類型、程序和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提前15日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組織調整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向黨建工作機構報告。社會組織換屆及負責人調整事項,按照要求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提前30日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組織舉辦涉及行業領域節慶、論壇、展會、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等活動的,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的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提前30日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社會組織向負責本組織外事管理的部門報告,涉及行業領域的涉外交往同步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即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涉及行業領域的重大事件同步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的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在事后1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其中,負責人涉及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向黨建工作機構報告。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社會組織涉及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重大事項,通過“江蘇省社會組織網上辦事系統”線上辦理,其中,換屆、屆中人員調整通過“換屆備案”模塊報送,其他事項通過“重大事項報告”模塊報送。涉及向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的方式報告。
第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完善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管理制度,對本組織重大事項承擔主體責任。對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清單,健全重大事項影響評估機制,科學研判和防范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實效性。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依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其重大事項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社會組織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在報告重大事項的同時,主動進行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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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民規〔2025〕3號).pdf